我相信你們都聽過這樣的廣告:扭一扭、泡一泡、喝前搖一下……但是到底要搖多少次?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人知道。但“搖8下”火了,因為,有兩家企業(yè)因此受到處罰。
最近,雀巢和銀鷺因為“搖8下”而陷入困境。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臺州市尖可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尖可公司)訴湖北銀鷺食品有限公司(銀鷺公司)、雀巢(中國)有限公司(雀巢公司)、臺州黃巖大潤發(fā)商業(yè)有限公司(大潤發(fā)公司)涉嫌商標侵權,認定被告在咖啡飲料產品和廣告中使用“搖8下”標識,侵犯了尖可公司的注冊商標權,有效維護了尖可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尖可公司的品牌價值。
小公司商標被侵犯? 該不該維權?
尖可公司注冊商標權第12845320號“搖8下”,于2014年核準注冊,核準使用范圍為果汁、水、蔬菜汁、非酒精飲料等第32類商標分類,自2012年起,尖可公司委托食品公司加工“搖8下”黑仙草涼粉爽植物/草本飲料、菊花涼粉爽植物飲料/風味飲料等系列飲料,并銷往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安徽等全國省市。得到了很好的市場反饋。
不過,雀巢和銀鷺在雀巢“雪咖慕思”咖啡飲料和廣告中使用了藝術字體“搖8下”標識,大潤發(fā)也銷售上述咖啡飲料。于是尖可公司認為該行為構成對涉案商標權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銀鷺公司和雀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大潤發(fā)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兩大知名企業(yè)侵權案一審開庭審理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商標具有獨特的設計感和內在意義。經過多年的使用和宣傳,尖可公司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一定的顯著性,并與尖可公司建立了密切的關系。銀鷺、雀巢等公司未經許可,在被控侵權產品的瓶蓋、海報上使用“搖8下”標識,與涉案貨源相似,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貨源的誤認或混淆,其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
另一被告大潤發(fā)銷售上述侵權產品,也構成商標侵權。但大潤發(fā)提供了相應的發(fā)票,說明其通過正規(guī)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的價格向直接供應商采購,故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雀巢、銀鷺、大潤發(fā)停止侵權,銀鷺、雀巢賠償建科經濟損失30萬元。
尖可公司、銀鷺公司、雀巢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高院。
浙江省高院二審認為,被告銀鷺公司、雀巢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建科公司第12845320號“搖8下”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賠償方面,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了本案涉及的尖可公司商標的知名度、意義、侵權性質、期限、后果、對其發(fā)展空間的影響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為30萬元,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浙江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典型的反向混淆案件。
相關公眾對貨源的判斷既包括現(xiàn)實的誤認,也包括誤解的可能性;不僅包括有關公眾錯誤地認為使用被指控侵權商標的商品是商標權人的商品或者與商標權人有某種聯(lián)系,但也有相關公眾錯誤地認為商標權人的商品是被指控侵權人的商品或者與被指控侵權人有某種聯(lián)系,從而妨礙了商標權人的合法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從而從實質上阻止注冊商標發(fā)揮識別作用。
反向混淆制度與正向混淆制度一樣,是建立在保護商標識別功能的基礎上的。依法制止商標反向混淆,是為了保護先注冊、先使用商標的小企業(yè)不被大企業(yè)鋪天蓋地的廣告淹沒,防止消費者誤認為小企業(yè)是大企業(yè)的搭便車,從而保持小企業(yè)作為市場主體的身份,為其未來的市場拓展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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