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有哪些?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雖然法律不允許惡意搶注商標,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會存在一些惡意注冊商標案件。如果我們惡意搶奪他人商標,我們也將受到法律懲罰,那么,你了解,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有哪些?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下面請請看標鴿知產的小編詳細介紹。
一、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和實踐,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復制、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后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推薦閱讀:惡意搶注的商標歸誰?如何證明他人惡意搶注商標?】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占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將本屬于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注冊后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游景區名稱申請注冊于“旅游服務”項目上。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注冊于該商品上。
3、 將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記申請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注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于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系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二)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三)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四)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游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五)爭議商標注冊后,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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