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商標代表的是商標所有人的專有權,任何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該商標均構成侵權。了解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避免因商標侵權而惹上官司,那么,2021年最新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是什么?下面請看標鴿知產的顧問詳細介紹。
一、 使用侵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必須經商標所有人同意,并簽訂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然后向商標局備案。未經許可擅自實施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將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 銷售侵權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是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推薦閱讀: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認定?商標侵權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他人商標權銷售行為的構成,不再以銷售者是否具有“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主觀過錯為依據。
只要行為人有銷售侵犯商標權商品的行為,就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是,構成侵權的,不一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人員只有在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 商標標識侵權
未經授權偽造、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注冊商標的行為,也稱商標侵權。
1、未經商標權人授權和委托,制造、銷售商標的;
2.雖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委托,但超出授權或委托范圍,制造、銷售其注冊商標標識等行為。
四、 反向假冒行為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變更注冊商標,并將變更后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的行為。
即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行為人將該注冊商標撕毀或者除去,換上自己或者他人的商標,然后將該商標變更后的商品投放市場,冒充自己的商品展示或者銷售。
五、 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是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所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1、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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