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獨占許可是什么意思?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指商標注冊人在其商標專用權范圍內,僅將該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規定的時空內,商標注冊人自己也放棄該商標使用權,這種許可稱為商標的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許可合同又可分為部分獨占許可合同(partially 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與完全獨占許可合同(entirely 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部分獨占許可合同,是指受方僅在某國的部分地區享有技術的獨占權或僅對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享有獨占權。這種獨占許可合同,受方不僅在一定時間與地域內,享有該項技術的獨占使用權,而且獲得了整個技術產品市場銷售權。
二、商標獨占許可合同有什么特點? 【推薦閱讀: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一定要備案嗎?商標許可備案需要多久?】
與普通許可合同相比,獨占許可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一經簽訂,出讓方在合同有效期間,不得在合同約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種技術或商標的許可。即使是出讓方本人,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制造、銷售產品。地域范圍和時間范圍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地域,如東南亞國家、歐共體國家等。
(2)受讓方取得技術或商標的使用權后,在規定的區域內有權使用該項技術或商標。如果這個區域內有某客戶向出讓方訂購產品,出讓方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制造和籬。受讓方在征得出讓人同意后,還可以與第三者簽訂從屬許可合同,將其受讓來的技術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
(3)獨占許可合同中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出許多。據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會公布的資料,獨占許可合同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通許可合同高66-100%。在美、日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獨占許可合同相當普遍,這些國家的大公司往往愿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合同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合同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實際上,獨占許可合同是出讓方與受讓方就該技術或商標劃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范圍的協議。
不過商標獨占許可的費用可是比其他兩種類型高很多呢,所以很少人會要求簽訂獨占許可合同,只有被許可人認為自己確實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該商標才會簽訂這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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