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商業銀行法相關對應條文中對于‘單位’‘名稱’等規定過于原則化,并且隨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當前出現了在微博、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網絡平臺上違法使用‘銀行’字樣、引發公眾誤導的情況。
近年來,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準,在名稱中不規范使用“銀行”字樣,可能誤導金融消費者,擾亂正常金融市場秩序。對此,河北銀保監局近日發布2023年第3期消費者風險提示,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對于使用含有“銀行”字樣的商標或組織,應謹慎對待,提高防詐、防騙意識。
風險提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規〔2022〕18號)相關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情形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名稱的全稱、簡稱;商標名稱;產品、業務和服務名稱;互聯網網站名稱、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名稱;其他情形。
風險提示還指出,不得違法違規使用“總行”“分行”“支行”“農商行”“城商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儲蓄所”“資金互助社”等字樣,仿冒銀行機構營業場所裝潢、網站外觀、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外觀和標志等,欺騙或者誤導金融消費者。
對于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將根據違法行為具體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河北銀保監局強調,社會公眾若發現有關單位、個人不規范使用“銀行”字樣,從事非法集資、虛假廣告宣傳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請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向監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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