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酒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承擔侵犯商標權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觸犯刑法。商家應規范經營,從正規渠道進貨,嚴格把關,保證出售商品的質量。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被查處。
京昌市監處罰〔2023〕455號顯示,北京***商貿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銷售的3瓶國窖1573(酒精度:38%vol,規格:500ml/瓶),店內零售價:700元/瓶,1瓶五糧液52°(酒精度:52%vol,規格:500ml/瓶),店內零售價:950元/瓶,經瀘州老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委托鑒定人現場鑒定,均判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涉案貨值金額3050元,違法經營額0元。 當事人采購并銷售的上述商品未能提供供貨者的姓名、聯系方式和進貨票據,也未記錄食品采購臺賬。構成未按規定查驗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罰款9150元并沒收非法財物,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商標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查詢發現,該公司此前就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處罰的情況。
2019年1月23日,當事人從一送貨上門大貨車上購進了百年牛欄山陳釀(52度*400毫升)30瓶,購進百年牛欄山陳釀(36度*400毫升)48瓶,購進牛欄山陳釀(42度*500毫升)120瓶,放置在北京市昌平區北七家鎮鄭各莊村蒼龍街2-19號的經營場所進行銷售。2019年1月25日上午,執法人員根據注冊商標所有人“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舉報,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工作人員現場鑒定,當事人現場所銷售的上述商品均為侵犯“牛欄山”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商標注冊證第866912號)。鑒定人員現場出具了鑒定報告及相關資質材料,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牛欄山”白酒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截至案發時止,當事人銷售的百年牛欄山陳釀(52度*400毫升)每瓶進價83元,每瓶售價99元,未售出。百年牛欄山陳釀(36度*400毫升)每瓶進價81元,每瓶售價98元,未售出。牛欄山陳釀(42度*500毫升)每瓶進價9.5元,每瓶售價11.5元,未售出。綜上所述,根據其銷售價格計算,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共計9054元。
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依法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百年牛欄山陳釀(52度*400毫升)30瓶;百年牛欄山陳釀(36度*400毫升)48瓶;牛欄山陳釀(42度*500毫升)120瓶。對當事人罰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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