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梯公司攀附“施耐德”相關商業標識、仿冒搭車,被判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賠償4000萬元。9月9日至13日是2024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江蘇法院審理的這起“施耐德”仿冒混淆糾紛案入選此批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本案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在有充分的侵權獲利證據的情況下,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力威懾各類惡意侵權行為。
施某德電氣歐洲公司將核定使用在第9類斷路器、電開關等商品上的“施耐德”等注冊商標許可給其投資的施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國公司在全國各地投資有多個電氣生產企業,且多以“施耐德”作為企業字號。“施耐德”等系列商標在電氣行業和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施某德中國公司認為,蘇州施某德電梯有限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登記含有“施耐德”字號的企業名稱,并使用與其相關商標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蘇州施某德公司辯稱,被訴標識的使用經境外公司授權,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標商譽的主觀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蘇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訴行為;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賠償損失4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蘇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標及涉案字號的知名度,通過與境外公司簽訂品牌使用協議以獲取與涉案商標近似標識的授權,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標的商譽,一審判決對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正確。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及市場價值、蘇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時間及規模等因素,一審判決確定的4000萬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本案為嚴厲懲治“搭便車”等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證據證實侵權獲利超出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正確適用裁量性賠償方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有力打擊攀附他人商譽的市場混淆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充分體現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鮮明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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