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法實踐中,“撤銷三年不使用”(簡稱“撤三”)是指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商標。商標權利人需提供有效的使用證據,否則商標可能被撤銷。
關于“商標使用”的界定,主要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標鴿知產整理了以下是關鍵要點:
一、商標使用的法律界定
根據商標法,商標的使用是指: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即,商標使用必須滿足:
公開性:在商業活動中公開使用,而非內部或準備性使用。
真實性:必須是真實、善意的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如僅為了維持商標權而少量使用)。
識別性:用于識別商品/服務來源,而非僅作為裝飾、說明性文字等。
二、可被認可的使用證據
商標權利人需提供在指定三年期間(如2022.1.1-2025.1.1)的實際使用證據,常見有效證據包括:
1.商品上的使用
銷售合同、發票(需體現商標名稱、商品類別、交易時間)。
產品包裝、標簽(清晰顯示商標,并與注冊樣式一致)。
商品實物照片(帶商標、生產日期等)。
2.服務上的使用
服務場所招牌、菜單、價目表(如餐飲、酒店行業)。
服務合同、服務確認書(如教育培訓、廣告服務)。
3.廣告宣傳
線上推廣:電商平臺(淘寶、京東等)銷售頁面、官網、APP展示。
線下廣告:報紙、雜志、戶外廣告牌、展會宣傳資料。
社交媒體:微信公眾號、微博、抖音等推廣內容(需體現商標及時間)。
4.其他商業活動
參展證明(展會合同、照片、會刊等)。
商標授權使用協議(需有實際履行證據,如被許可方的使用記錄)。
三、不被認可的使用情形
以下情況通常不被視為有效使用:
象征性使用(如僅少量印制商標,無實際銷售)。
內部使用(如公司內部文件、員工工牌)。
超出核定范圍的使用(如注冊在“服裝”但實際用于“餐飲”)。
改變商標樣式(如注冊為文字商標,實際使用圖形商標)。
虛假證據(如倒簽合同、PS圖片)。
四、商標使用的“正當理由”
如果商標未使用是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客觀原因,可主張“正當理由”,例如:
自然災害、疫情導致停產。
法律訴訟或行政程序限制(如商標爭議期間)。
但“經營困難”“市場策略調整”等商業原因通常不被接受。
五、應對“撤三”的策略
提前留存使用證據(如定期存檔合同、發票、廣告資料)。
確保使用范圍與注冊類別一致。
如未使用,可考慮許可他人使用并留存授權證據。
如被提“撤三”,及時在2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據。
總之,商標使用的核心是真實、公開、商業性使用,并能在撤銷程序中提供連續三年內的有效證據。如果無法證明使用,商標可能被撤銷,導致品牌權益喪失。建議企業建立商標使用檔案,防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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